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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郓城县部分企业违法用地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

发布部门:菏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01

施行日期:2006-08-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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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最近,市政府责成市国土资源局对郓城县部分企业违法用地问题进行了调查。据查,郓城县部分企业违法用地问题涉及8个乡镇,27家企业。企业违法用地面积1530.43亩;煤矿违法用地555.86亩;道路违法用地342.64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郓城县政府,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要求,对违法用地案件依法进行了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对10家企业闲置的土地705.77亩予以复耕;对24家企业依法罚款536.16万元。

二、郓城县依照有关规定,对郓城镇党委副书记宋体利、武安镇党委副书记窦同聚、郓城镇丁庙村党支部书记徐新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黄堆集乡副乡长樊祜贞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玉皇庙镇副镇长宋占金、陈坡乡副乡长刘性东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水堡乡乡长李伯林、双桥乡副乡长黄启祥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安屯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法人代表宋佳美、郓城镇义和里村委会主任李景联、郓城镇西代庄村委会主任郑如起、郓城镇宋屯村委会主任宋现立、郓城县鲁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现峰、郓城镇司店村党支部书记李善坤、郓城镇丁庙村委会主任徐兆栋、潘渡镇党委副书记孙晓晨、陈坡乡陈坡村党支部书记陈纪德、双桥乡任怀村党支部书记周忠宾、武安镇武安村党支部书记宋文瑞、潘渡镇侣庄村党支部书记肖天云、郓城鲁润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福元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从中吸取深刻教训,认真查找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确保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顺利贯彻实施。

二○○六年八月一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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