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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长沙引水及水质环境工程正常施工秩序的通告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长政发(2006)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6-12-11

施行日期:2006-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长沙市引水及水质环境工程是利用外国贷款建设的省、市重点工程,是我市开辟第二水源,优化水资源配置,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的一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目前工程已全面开工建设,为确保正常施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增强全局意识。要健全服务协调机构,建立项目领导责任制,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具体问题,积极为工程建设排忧解难。对协调服务不到位,影响正常施工的单位,要实行行政问责。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要深入现场,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征地拆迁,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要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在工程建设中,因征地、拆迁和施工造成的道路、房屋、水利设施等损坏的,应依法进行补偿。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以工程建设大局为重,自觉维护工程建设秩序。严禁以任何理由实施阻工、堵车。凡发生下列干扰工程正常施工行为的,各有关单位必须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行承揽或分包工程建设项目的;

(二)强买强卖、强行装卸和运输工程材料与设备的;

(三)煽动群众闹事,实施阻工、堵车行为的;

(四)偷盗施工材料和设备,破坏工程建设设施、设备的;

(五)擅自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干扰工程施工和影响施工安全的;

(六)以工程施工损坏生产、生活设施为借口,趁机敲诈勒索的;

(七)其他破坏和阻碍工程建设行为的。

四、广大参建人员要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要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标制,严禁擅自分包、转包,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建全项目法人负责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做到文明施工,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广大参建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失职、渎职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坚决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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