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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商银行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土资办〔2008〕183 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10-30

施行日期:2008-10-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努力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浙商银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展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为切实做好浙商银行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业务中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出发,依据土地登记的相关规定,积极做好浙商银行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业务中涉及的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工作,并及时予以办理。

二、浙商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其资产池内贷款的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转移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44 条的规定,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各地可依据浙商银行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主债权和土地抵押权转移证明材料(即项目《信托合同》和土地抵押权转移宗地的清单,加盖有双方当事人印章)、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即《权利完善通知》)、土地登记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依法予以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

如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还应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即《最高额抵押贷款债权确定借款人确认函》。

三、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业务中涉及土地抵押权转移而办理变更登记,系探索性工作,各地要认真研究,健全完善相应操作规范。

在办理浙商银行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工作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地籍处联系。

联系人:金夏萍联系电话:0571?88877863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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