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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名优产品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惠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惠府[2003]3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14

施行日期:2003-05-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名优产品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多创名牌产品,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我市产品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惠州名优产品是指实物质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惠州名优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市场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

第四条 惠州名优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惠州名优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并依法对创惠州名优产品成绩突出的生产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惠州市名优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惠州名优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推进惠州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评审委员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部分新闻单位、全市有关社团组织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评审委员会交办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我市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惠州市名优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组织具体评价工作。

第八条 申请惠州名优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排名前列,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属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较强;

(五)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惠州名优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得的;

(三)近三年内产品有一次被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或连续二次被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条 惠州名优产品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由评审委员会公布开展惠州名优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申报日期。

第十一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惠州名优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时间报送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将经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在规定期限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四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惠州名优产品名单,再次提交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授予“惠州名优产品”称号,颁发惠州名优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十六条 惠州名优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 惠州名优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享有工商、财税、免于我市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已经获得惠州名优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将暂停或撤销该产品的惠州名优产品称号。

第十九条 惠州名优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惠州名优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惠州名优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使用惠州名优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惠州名优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的产品不得再使用惠州名优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惠州名优产品标志或与其近似的标志。

第二十条 参与惠州名优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用不正当方法获取惠州名优产品称号者,予以取消称号,并对企业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惠州名优产品申请。

第二十二条 惠州名优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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