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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限域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州府办发(2007)1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0-30

施行日期:2007-10-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黔西南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限域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黔西南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限域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本着“引导、规范、监管、便民”的指导思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产品质量和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全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会议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具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固定生产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从业人员一般在10人以下,从事低风险食品或采用传统工艺生产具有地方特色食品,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含店堂制作、现场加工的食品加工点,以及即产即售即食的固定食品摊点和加工户)。

第三条 对本辖区内允许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目录中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限域销售管理,其生产加工的产品销售不得超出县级行政区域,不得进入商场、超市等场所销售。

第四条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辖区内属于限域销售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必备条件,要按照《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有关规定(试行)》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小作坊纳入“限域销售动态管理目录”,定期公告并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条 凡是限域销售的小作坊,所生产加工的食品有条件的必须通过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销售;无检验能力的可采取签订产品出厂检验委托协议的方式,委托有能力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产品出厂检验工作,产品不经检验合格不许出厂销售。

第六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或粘贴限域销售标志限域销售,对实施“限域销售动态管理目录”类的小作坊,未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或粘贴限域销售标志的,不再列入“限域销售动态管理目录”,并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第七条 本区域内属于限域销售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向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限域销售企业审查表;

(二)辖区内社区、街道、乡、村委会证明(证明其为小作坊且产品只在本县区域内销售,并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三)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

(六)企业向社会的质量承诺;

(七)出厂检验委托协议书(企业能自行做出厂检验的除外);

第八条 限域销售小作坊评定审查工作要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现场核查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质量专职人员和辖区责任人进行核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黔西南州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小作坊限域销售企业审查表(略)

2、小作坊限域销售标志(略)

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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