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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的函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建总函字[90]第6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3-16

施行日期:1990-03-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57号《关于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转发你行,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处要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和总行关于结算专管员的规定,设置结算专柜,配备结算专管人员,加强结算管理,切实保障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已由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单行本发行,总行已代各行订购。

三、各级行处要做好恢复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各项准备工作,注意收集有关情况反映和执行中的问题并及时上报总行。

以上请速转知所属。

附:关于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略)

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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