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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章程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1-09-05

施行日期:1991-09-0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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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五章 管理机构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ITIES INTERNATIONAL TRUST AND INVESTMENT CORPORATION”以下简称公司)是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的国营金融企业。

第二条 公司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运用灵活多样形式筹集和融通国内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以开发民族地区经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经济实体。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与稽核。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亿元、美元3000万元。

第五条 公司设于北京。经中国人民银行及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一)《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各项人民币信托存款、委托存款业务;

(二)委托贷款、投资;

(三)信托贷款、投资;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贷款、投资;

(五)融资性租赁;

(六)有价证券代理发行与转让;

(七)房地产投资;

(八)人民币担保与见证;

(九)代理保险业务;

(十)代理资财保管与处理;代理收付;

(十一)征信调查、咨询业务;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人民币业务。

第七条 公司经营下列外汇业务:

(一)境内、外外汇信托存款业务;

(二)境内、外外汇信托贷款业务;

(三)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业务;

(四)境内、外外汇信托投资业务;

(五)境内、外外币借款业务;

(六)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七)以自有资金进行外汇投资;

(八)外汇担保及见证业务;

(九)国际融资租赁业务;

(十)外汇投资、放款、租赁、担保项下的人民币配套业务;

(十一)接受外汇投资、放款、租赁、担保项下的外汇存款;

(十二)征信调查、咨询服务;

(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设名誉董事长1人,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至3人,董事若干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的任期为4年。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半数以上)多数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审定公司的业务方针及发展规划;

(二)听取和审查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三)审查通过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和盈利分配方案;

(四)审议、任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五)审查公司职员工资福利待遇的分配方案;

(六)公司的终止、解散;

(七)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八)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九)审议公司国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或代办机构的设立与撤销,公司章程的修改;

(十)审议公司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在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经过1/3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4/5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第四章 监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首席监事1人,监事4人组成。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首席监事召集并主持。经两名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议,如监事会认为公司在经营中有重大问题,监事会可随时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监察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政策和贯彻公司业务方针的情况;

(二)审核公司年度决算报告;

(三)调查重大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两年改任一次,首席监事和监事任期均为两年,可以连任。

第五章 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至3名,董事会任命。

第十七条 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全权代表公司,对内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八条 总经理的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经董事会审查通过的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规划,负责处理日常业务活动;

(二)向董事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负责提出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师人选,征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同意后,由董事会任免;负责任免公司各部门经理和各分支机构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董事会就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制度提出报告;

(五)提出机构设置方案;

(六)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十九条 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理总经理职务。

第二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同意后,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咨询委员会,由金融、法律、经济部门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研究重大问题,给董事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利率;并按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并实行外币分帐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办理的用于固定资产的贷款、投资及租赁项目,须纳入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规模。公司年度资金来源与运用计划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并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会计、统计、财务等报表和有关资料。重大业务活动,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做出盈利分配方案后,先由公司按国家有关的财政制度,预留各项基金,再进行红利分配。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财政制度,交纳各种税费,提取各项基金。

第二十八条 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对公司职员进行管理。公司实行聘用制,对公司职员的招聘应按照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由公司制定业务人员招聘规则,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职员的聘请、工资待遇、培训、津贴、差旅费标准等由总经理决定。

第三十条 公司将成立工会。工会将代表职工的利益,教育职工做好本职工作,鼓励职工钻研业务并遵守劳动纪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主管部门同意,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后施行,修改、终止时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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