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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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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5-01

施行日期:1993-05-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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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年初全国银行分行行长会议关于发行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的精神,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融资券会计核算手续》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融资券的发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行融资券是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探索中央银行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的一种尝试,各地人民银行要积极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以确保融资券发行工作顺利进行。

二、融资券的发行总量由总行根据宏观金融调控的需要和各地货币供应量的增长情况决定。各地不得自行发行地方融资券或办理特种存款。

三、融资券采取浮动利率,由总行确定浮动上限。第一期融资券九个月、六个月和三个月的利率分别为年利率10.665%、10.125%和9.585%。

四、委托资金市场发行第一期融资券的手续费,暂按三个月期0.3‰、六个月期0.4‰、九个月期0.5‰计付。

五、发行融资券工作涉及到人民银行几个业务部门,各部门应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六、发行期间,各地人民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附二格式的要求,按期向总行计划资金司报有关情况和旬报表。

附一: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

附二: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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