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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

发布部门:国家开发银行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10-13

施行日期:1994-10-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的意见,甲方将原委托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的政策性贷款,直接委托乙方代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托代理暂行办法》,甲乙双方本着对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负责,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的精神,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政策性贷款的资金拨付等业务,有关委托代理业务受甲方的监管。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的范围

1.监督借款合同的执行;

2.办理贷款和资金拨付等业务;

3.监督贷款的使用;

4.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二、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按时供应资金。

2.及时向乙方提供借款合同、年度贷款计划及有关资料。

3.借款合同变更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4.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

5.有权对乙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管。

6.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

三、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认真履行本协议,办好各项代理业务。

2.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委托代理业务。

3.根据甲方的借款合同、年度贷款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按时办理贷款和资金的具体拨付业务。

4.严格监督项目用款,对挪用贷款等重大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同时具有临时处置权,或按委托方的书面通知对借款单位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5.积极配合甲方处理突发事件。

6.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并及时上划资金。

7.负责委托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按时编报委托代理业务有关的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8.对借款单位存入乙方的其他资金到位情况要及时向甲方报告。

9.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

四、委托代理业务的资金运作程序

1.甲方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的代理权限和代理义务。

2.甲方将借款合同、年度贷款计划抄送乙方。

3.甲方按项目将贷款资金直接汇拨到乙方经办行。

4.乙方经办行应在贷款资金到达的二日内,根据借款合同和年度贷款计划通知借款单位立即办理贷款手续,并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将甲方下达的贷款资金一次全额转存至借款单位的存款帐户。

5.乙方经办行应在每次收回贷款本息的二日内,将还款资金如数上划甲方指定的存款帐户。

6.甲乙双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五、委托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

乙方对贷款代理业务,要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单独进行核算和反映。有关贷款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六、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

1.委托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以本年代理贷款新增发生额为基数,按一定费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本年新增代理贷款发生额×费率

2.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的费率为2‰。

3.网点补助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即:在10月份和次年元月份计付。乙方应拿出部分网点补助费适当奖励对贷款回收本息工作有突出成绩的经办行。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对乙方的下列行为可根据情况采取扣减或取消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要求经济赔偿、直至取消受托代理资格等制裁措施:

(1)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委托事项;

(2)乙方擅自超越受托代理权限,致使甲方遭受损失。

2.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理事项,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3.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应予经济赔偿。

八、协议更改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如遇政策调整等重大原因,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修改。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期满续订。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姚中民(签字)

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上海市分行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沈言正(签字)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三日于上海

国家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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