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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外出具贷款承诺书和贷款意向书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建总函字[1997]第6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2-24

施行日期:1997-02-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附件一: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

附件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

附件三: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同意签发贷款意向书的通知

国家综合计划部门在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综合计划部门上报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要求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意向书或贷款承诺书。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对外出具固定资产贷款承诺书和贷款意向书的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附件一)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附件二),是严肃的法律文件,会带来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各行要遵循有利于竞争、有利于“双大”客户战略实施的原则谨慎办理,不得为争办项目而违反规定,盲目对外出具贷款承诺书等书面文件。

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一般由一级分行严格按照所附格式对外出具。因特殊情况需由总行出具的,一级分行应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报告,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出具。

三、出具《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的项目,必须是已经通过我行审批同意贷款的,未经贷款审批决策的项目不得出具贷款承诺书。

四、对未经我行贷款审批决策的项目,国家综合计划部门在批复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我行出具《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一级分行应对企业的资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简单调查,并有贷款意向后,区别下列情况按规定程序出具。

(一)属于一级分行信贷授权权限以内的项目贷款,由一级分行自行对外出具;

(二)属于一级分行信贷授权权限以上的项目贷款,一级分行应将项目贷款调查报告上报总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一级分行根据总行信贷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同意签发贷款意向书的通知》(附件三)对外出具。

五、总行营业部和住房与建筑业信贷部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一:

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

年 第 号

(主送单位):

你单位提送的 项目贷款申请,经我行评估,同意承诺该项目(人民币,外汇)固定资产贷款 万元(美元)。

本承诺书自签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俟本承诺书下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在承诺期内列入国家(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符合我行相关的贷款条件后,我行下达正式贷款计划。

中国建设银行 行(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

年 第 号

(主送单位):

根据经研究,我行意向性承诺 项目(人民币,外汇)固定资产贷款 万元(美元)。

该项目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建设后,我行将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及我行有关贷款、评估办法,对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并视评估结果及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最终决定承诺贷款与否。

中国建设银行 行(签章)

年 月 日附件三: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同意签发贷款意向书的通知

分行(部):

你行(部)报送的 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调查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行(部)向借款申请单位签发 万元(美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意向书,特此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行(签章)

年 月 日

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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