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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清算业务中“201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汇国函(2000)4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2-19

施行日期:2000-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天津、武汉、南京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厦门、深圳分局:

2000年7月至12月外币清算业务中“201金融机构存款”美元利率为3.0%,港币利率为2.8%,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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