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天津、武汉、南京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厦门、深圳分局:
2000年7月至12月外币清算业务中“201金融机构存款”美元利率为3.0%,港币利率为2.8%,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汇国函(2000)4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2-19
施行日期:2000-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天津、武汉、南京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厦门、深圳分局:
2000年7月至12月外币清算业务中“201金融机构存款”美元利率为3.0%,港币利率为2.8%,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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