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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西政办(2006)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14

施行日期:2006-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为了推动这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于意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目标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纲要》就有关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实践证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可以全面提升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切实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要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具体目标是:

??行政执法主体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格,法定职权清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设置科学;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程序合法,要求具体,责任严格;

??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有效完备,执法评议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基本健全,对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廉洁勤政进行有效监督,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明显加强;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岗位培训、资格认证和奖惩激励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培训制度化。

二、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主体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负责建立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等)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所属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均应按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梳理执法依据,分解落实执法职权,完善和落实监督考核措施,明确执法责任,按要求、分阶段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州政府各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包括下属二级执法单位和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下属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并受州人民政府的监督;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部门负责本单位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内容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1、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负责组织领导,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2、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和自治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得作为执法依据。执法依据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单位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3、行政执法主体是人民政府时,应由执法活动中具体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对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

4、梳理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要与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疏漏;要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5、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要按照其效力高低排列,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梳理完成执法依据,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应通过执法公示栏、政府公报或者通告、新闻媒体、网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执法依据。

(二)分解行政执法职权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依法确定执法机构的法定职责,做到权责清晰,要求具体,执法流程清楚,时限明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不得扩大或擅自增加本部门执法权限,做到不同机构和岗位职权设置科学合理,既要避免相互交叉,又要有利相互配合,相互协调。

1、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编制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受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政府法制机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合法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2、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本部门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提出具体的工作标准和要求。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3、分解执法职权要坚持科学合理、理顺关系、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原则,既要避免交叉、重复,又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4、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主要实施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部门联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5、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有关执法依据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按程序提请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依照“三定”规定,行政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或交叉时,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编制部门负责协调。

6、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通过规范性文件,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中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规范执法程序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法定职责和本机关的执法任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完善执法程序和执法流程。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指导等工作,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进行执法检查、检测检验、年检,应有明确正当目的,不得妨碍当事人的正常活动,避免对企业和公民的重复、多头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应及时纠正重审批、轻监管,重审批、轻程序,以及行政不作为等现象。

(四)明确执法责任

确定行政执法责任时,要体现责权统一、职权与责任挂钩的原则。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四、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执法人员由行政机关组织考评,采取执法人员自我考评、互查互评方式,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有机衔接。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的考核结果要以适当的方式在政府系统内部公布,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协调评议考核活动,提高评议考核的科学性,避免走形式、重复考评。

(二)评议考核的主体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考评,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自上而下,分级考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和所属执法机关进行评议考核;实行行政机关自我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方法,考评时应认真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外部评议情况要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由省级主管部门进行考评,评议考核时,要充分听取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社会评议意见,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社会评议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要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结果,是评价政务环境、政府绩效、人事管理、执法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评议考核结果应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评议考核的内容

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权限;

3、行政执法依据是否合法;

4、行政执法程序是否规范;

5、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6、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情况;

7、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8、行政执法的其他相关情况。

(四)加强执法案卷评查

执法案卷是对行政机关执法情况考评的客观依据,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海西州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做好建立执法档案工作,行政执法情况应有相应的案卷记录。对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进行评议考核时,应有计划地抽查一定数量的执法案卷,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评议考核意见,应有执法案卷评查的事实根据。在必要时,可组织执法案卷的随机抽查、相互评查、阶段和年度评查,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通过案卷评查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建议。

(五)改革和完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应依法兑现奖惩,创造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氛围。对依法行政、评议考核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承诺不践诺以及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变更和撤消率较高的行政机关和直接责任人员,可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有章不循,执法不公,行为不当,推诱扯皮、态度恶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受到群众投诉举报3次以上并查证属实的,区分一般工作失误与执法过错,依照《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可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暂扣执法证件、取消评先资格和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3月1日?3月31日)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实施的原则,采取 “统一规划、上下同步运作、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方法,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改革。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县、行委)级人民政府、州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06年2月底前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并报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同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进行统一安排,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动员部署,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任务和方法步骤。法制、监察、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编制、审计、司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努力在全州建立较完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

(二)梳理汇集执法依据和公示阶段(2006年4月1日?4月30日)

梳理执法依据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要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职能,与编制机构在“三定方案”中确定的职责相结合,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弄清本部门的职权;二是要将梳理专业法律规范与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相结合,防止顾此失彼;三是要将下级部门执行的执法依据与上级主管部门执行的执法依据相结合,提高梳理效率;四是要将梳理执法依据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相结合,保证法制统一。梳理和公示工作应在2006年4月底前完成。

(三)分解执法职权阶段(2006年5月8日?8月31日)

根据执法依据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按照编制分工和人员配置,将本部门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法律责任,签定行政执法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要明确具体,便于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落实,便于上级机关对照检查。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制定规章制度要让行政执法人员参与,把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变成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过程。通过参与制定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对依法行政的理解,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2006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各级执法机关要将职权分解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同时向社会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

(四)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9月1日?9月30日)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单位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自查自验和认真总结,并向州政府写出专题报告,于9月15日前报送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州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向全州通报。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机制

(一)加强行政层级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监察机关要指定投诉受理机构,公开投诉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投诉,切实接受社会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信访、行政复议各项制度,建立以违法投诉和行政复议为核心的执法监督制度,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应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

(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应依法接受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改进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可发放执法评议卡、调查问卷,设立公众意见箱,聘请社会监督员,召开不同阶层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电话随机抽样访问、暗访抽查,组织行风评议,听取社会评议意见。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对社会评议记录应立卷归档,并反馈给被检查机关,检查结果作为当年考评的依据。对民意测验满意程度较低,行风评议排序连续2年末位,且整改不力的单位,可通报批评,并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

(三)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的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搞好基层执法人员和执法队伍的培训,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专业化、资格化管理,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方可从事执法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州人事、法制部门应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岗位培训,完善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每年的专业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考试成绩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任职的依据,实现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和培训的制度化。

(四)建立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行政机关应严格执行 “收支两条线”、“罚缴分离”和财政票据管理等规定,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行政执法机关正常经费的保障机制,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执法活动正常开展,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社会公信度。州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法制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收费行为的监督,取消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行政收费。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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