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天津市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江苏、湖北省分局,深圳、厦门市分局:
2001年1月至6月外币清算业务中“201金融机构存款”美元利率为2.125%,港币利率为2.075%。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司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汇国函[2001]2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6-12
施行日期:2001-06-12
时效性: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天津市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江苏、湖北省分局,深圳、厦门市分局:
2001年1月至6月外币清算业务中“201金融机构存款”美元利率为2.125%,港币利率为2.075%。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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