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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外币清算业务中“201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汇国函[2001]2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6-12

施行日期:2001-06-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天津市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江苏、湖北省分局,深圳、厦门市分局:

2001年1月至6月外币清算业务中“201金融机构存款”美元利率为2.125%,港币利率为2.075%。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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