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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方案的批复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宁政复(2004)1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4-11-07

施行日期:2004-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方案的请示》(市交通集团〔2004〕10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拟订的《关于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方案》。

二、同意你公司通过公开招商的方式,在市产权交易中心按照一次报价、价高者得的程序转让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桥公司)65%的国有股权。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市政府核定的股权转让底价。

四、本次股权转让收益部分,在扣除交通集团相关成本费用后的股权转让净收益,首先用于补足注册资本金,剩余部分上缴市财政,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南京市交通发展基金,作为市交通集团在南京长江三桥、过江隧道及绕越高速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的来源。

五、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二桥公司的特许经营范围包括:南京长江第二大桥(以下简称二桥)南汊大桥、北汊大桥、八卦洲南北连接线和南北引线资产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的经营维护;二桥车辆通行费征收;二桥公园全部资产的经营和维护;八卦洲东西两个服务区全部资产(含现状加油站)的经营和维护;经规划批准的二桥项目沿线广告设施的经营管理。

二桥公司的特许经营期限至2031年3月25日止。

二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按照苏价服〔2001〕86号《关于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关于南京长江第二大桥项目之特许经营协议》执行。

六、同意并授权市交通局与二桥公司签署《关于南京长江第二大桥项目之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

七、二桥公司在运营维护二桥项目过程中,必须继续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各项义务,接受市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接受公众的监督。

八、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二桥公司应当在保证二桥项目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将本次授予特许经营范围的全部资产和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二桥项目的全部技术资料、运营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无偿、完整、及时地移交给市政府,并保证移交资产符合法律法规及《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的要求。

九、有关二桥项目特许经营的具体事宜,相关各方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特此批复。

附:《关于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方案》(略)

二00四年十一月七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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