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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金融机构实施年终奖励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3)6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6-18

施行日期:2003-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对金融机构实施年终奖励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对金融机构实施年终奖励的意见

为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加快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经济建设支持的力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就对金融机构实施年终奖励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范围

在我市注册的中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

二、考核指标及标准

考核指标:贷款增加额、存贷款比例、贷款增长幅度、不良贷款额(率)、利润、贷款收息率。

考核标准:

(一)当年贷款比年初,每增加1亿元加1.5分。

(二)年末存贷款比例每超过本单位前3年平均存贷比1个百分点加5分。

(三)当年贷款增幅每超过全市前3年贷款平均增幅6个百分点加5分。

(四)未完成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贷款考核指标减5分。

(五)收息率未完成上级行核定指标减5分。

(六)利润未完成上级行核定指标减5分。

无上级单位的金融机构第(五)、(六)项指标的考核,以年初自行确定的指标为准。

三、考核方法

年度终了15日内,被考核单位将以上指标完成情况(附表)报人行天津分行。人行天津分行负责对各行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各金融机构据此执行。

四、奖励标准

年终奖励以得分计算,每满30分增发1个月工资,不满30分不计。该奖励资金单独列账反映,通过财政拨款方式,免征该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外资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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