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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开展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3)15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0-22

施行日期:2003-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及省委十届二次全委会议精神,加大对农牧业的信贷投入力度,切实解决农牧民贷款难问题,支持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致富奔小康,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全面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开展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的重要性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国当前乃至今后亟需解决的问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增加已成为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焦点。全面开展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试点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改善我省农村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措施,而且对推动我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年初,省政府决定在大通县先期开展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实践证明,推进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不但满足了农牧民对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密切了农村信用社与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关系,增强了广大农牧民群众的金融意识和信用观念,规范了农村牧区金融秩序,促进了当地经济的稳定发展,而且扩大了农村信用社的影响面,改善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有效防范和分散了信贷风险。大通县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在全省农村牧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为全省全面推行这项工作创造了条件。当前全党和全国人民正在兴起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信用社要抓住这一契机,在大通县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做好开展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工作。

二、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工作。在各州(地、市)已成立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各县(市)也要抓紧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政府在大通现场会提出的要求,在全省以县为单位进行全面试点,年底前初步结束试点工作,为明年全省全面推行这项工作打好基础。对已经试点过的地区要抓紧全面推行此项工作。

三、加强协调与配合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互相配合、积极协作,共同做好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处理好“参与而不干预”的关系,按照“政府搭台,信用社唱戏,人民银行指导和协调,村委会参与,以农牧户守信为主体的小额信用贷款体系”的要求,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工作,维护好信用社发放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自主权,为农村信用社发放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政策引导,加大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各级农村基层组织在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收贷、收储、收息工作的同时,要正确发挥基层党支部和村委会的作用。特别是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人熟、地熟的优势,积极参与农牧户生产经营水平、收入情况的调查,督促农牧贷款户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与农村信用社共同做好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工作。

(四)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推行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中,要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积极做好农牧户的信用档案调查摸底、评定信用户工作,切实解决农牧民贷款难,农村信用社难贷款,资产质量差,经营能力低的问题,为我省农村牧区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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