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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继续做好维护本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秩序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7-11

施行日期:2002-07-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上海各上市公司:

现将《关于继续做好维护本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秩序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
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继续做好维护本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秩序工作的通知

上海各上市公司:

今年1月上海重组办和上海证管办印发《关于维护本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秩序的通知》(沪重组办[2002]001号文)后,在各上市公司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今年上半年本市股东大会秩序得到了根本好转,少数小股东为索要礼品而干扰会议正常召开的情况得到全面遏制。为了巩固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少数闹发礼品的小股东借机扰乱股东大会秩序的现象再度发生,维护好上海的社会稳定和城市形象,现就依法开好今年下半年和明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再次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在会议召开前15天和会后3天,向上海重组办、上海证管办、会议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报送“会前、会后报告”,内容与格式要求不变。

二、上市公司及主要领导应继续承诺在召开股东大会时不发放礼品(包括有价证券)。

三、上市公司应继续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会务工作,保证股东大会顺利进行,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利。

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

上海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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