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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合同确认章的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豫税函[1991]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11-10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本市场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合同的严肃性,加强合同确认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场的合同审查确认机关为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监察法规部,监察法规部的合同管理人员按《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规范》合同确认部分的有关规定,对在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进行粮油交易的买卖双方的主体资格和合同条款认真审查无误后,签字盖章,合同生效。

第三条 合同确认章必须清晰,端正地盖在合同右下方“盖章”二字的后面,对于特殊条款,需用手写的,在手写的部位加盖合同确认章。

第四条 凡没有盖合同确认章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手写字体没盖合同确认章。

第五条 本合同确认章为塑料质地,长方形,长4CM,宽1.6CM,从左到或,上行为“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下行为“合同确认章”。

第六条 合同确认章由监察法规部合同管理人员使用,用后存放在保险柜中,严加保管。

第七条 除合同管理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拿章,用章。

第八条 未尽事宜,由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监察法规部解释

河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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