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9号文《关于外国或港、澳、台非航空运输企业以包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93)国税发第097号文《关于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同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外国或港、澳、台非航空运输企业以包机从事国晾运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日
山西省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晋税外发(1994)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3-02
施行日期:1994-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9号文《关于外国或港、澳、台非航空运输企业以包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93)国税发第097号文《关于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同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外国或港、澳、台非航空运输企业以包机从事国晾运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日
山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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