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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刻制使用收养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民婚函(1992)12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4-23

施行日期:1992-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使全国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 民政部令第6号)中第十五条的要求,现就各地刻制使用收养登记专用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中国公民或外国人收养登记的机关都要刻制使用统一的收养登记专用章。

二、收养登记专用章的直径是4CM,中央刊五角星, 五角星两边的中线上下分别刊登记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和收养登记专用章(自左而右横排)。

三、《收养证》、《解除收养证》和《收养登记申请书》等收养文书,必须加盖发证机关收养登记专用章才能有效。

收养登记专用章式样(略)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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