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医疗单位收费凭证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玉地税征发[1996]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5号),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尽可能减少用票单位损失,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
一、对医疗卫生单位原使用的门诊专用收据、住院专用收费收据延期使用到1996年底,从1997年1月起统一使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收费凭证。
二、对医疗卫生单位开设的美容院(科、所、室),美容院提供服务收取费用使用的凭证,从1996年起统一使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收费凭证。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