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内务部关于结婚登记后未同居要求撤销登记应按离婚办理的答复

发布部门:内务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内社(54)字第38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4-11-23

施行日期:1954-11-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上海市民政局:

[54]民社字第555号报告收悉。

关于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得结婚证后,未曾同居,即要求撤销结婚登记,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中央法制委员会已有规定,应按照离婚手续办理。

此复。

附:上海市人民政府民政局给内务部的报告(1954年11月23日)

本市有个别男女双方到区办理结婚登记,具领结婚证后,没有几天就到该区都说结婚是自愿的,现因故不能结婚,并强调双方始终没有同居过,等于没有结婚,要求撤销登记。经区劝说不必撤销无效。对这问题我们初步意见:认为男女双方一经办好结婚登记,夫妻关系即已成立,若要解除夫妻关系,不论曾否同居,应办离婚登记。但有些区干部认为他们始终没有同居过,只有结婚形式,而无结婚实际,如办离婚登记,未免机械,且使他们以后与别人结婚变成第二次结婚。因此,只须将原结婚登记撤销,收回结婚证即可,不必办离婚登记。究应如何处理?请批示。

内务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