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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泉州市粮油食品公司1995年下半年出口琼脂补退税款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闽国税进(1998)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2-16

施行日期:1998-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泉州市粮油食品公司1995年下半年出口琼脂补退税款问题的请示》(泉国税进[1998]2号)悉。根据琼脂的生产工艺过程及其征税情况,经研究,同意将琼脂归属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并对95年下半年出口的琼脂按10%退税率办理退税。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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