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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征集无锡市市区人民教育基金的意见

发布部门:无锡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锡财行[1998]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3-04

施行日期:1998-03-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群众团体、各直属单位:

我市自1995年起建立人民教育基金以来,征集情况较好,有力地支持了城区办学条件的改善,加快了教育事业的发展步伐。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城区学校的基础条件较差,薄弱学校的改造任务还相当繁重,为了改造城区薄弱学校的面貌,积极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的进展,根据省财政厅苏财税(1994)135号、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4)171号、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1994)66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工商(1994)253号、省教委苏教计(1994)191号《关于建立人民教育基金的暂行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继续征集无锡市市区人民教育基金,现提出有关实施意见如下:

一、市区人民教育基金征集的对象、标准和办法继续执行锡财行(1994)38号、锡国税发(1994)63号、锡地税三(1994)4号、锡工商(1994)168号、锡教计(1994)63号《关于征集无锡市市区人民教育基金的实施意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征集标准按每人每年100元征集,其余人员继续执行原定标准。

二、本实施意见从1998年起执行。

无锡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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