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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兴署发[2006]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08

施行日期:2006-05-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中区直驻乌各单位:

现将《兴安盟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

兴安盟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5号),并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各级执法部门的执法分工和责任,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切实加强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为全盟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和谐服务。

(二)基本目标

通过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行政程序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增强执法队伍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实施范围

盟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中区直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的组织;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实施内容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明确执法分工和责任,其主要内容是:

1、旗县以上政府把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性质、职责范围,以责任制方式,分解到各执法部门,明确执法部门的责任。

2、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理顺内部的执法责任关系,将本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解落实到相应的科(室、股、队、站、所)直至每个执法岗位、执法人员,定法、定人、定岗,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3、各执法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4、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分别进行考核评比,给予必要的奖惩。

三、基本任务和步骤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1、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实行分级分部门梳理。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盟直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包括其归口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依据的梳理。

2、这次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权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部门“三定”规定,其它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不作为执法依据梳理。部门“三定”规定作为执法依据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情况:一是机构改革中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有关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的;二是法律、法规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相关执法职责确定给有关部门的;三是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针对行政执法职能争议作出相应调整的。

3、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要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范相衔接;要注意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与行政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力求准确;注意与本部门“三定”规定中的行政执法职权相衔接,力求完整。梳理时,要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同一项执法权限有不同位阶层次依据时,按照位阶高低排序。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实施的,要明确主管部门和配合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格式详见附件。

4、盟直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结果于2006年5月30日前报送盟行署法制办公室审核,报送梳理行政执法依据书面表格时一并报送电子文本(统一使用Excel格式)。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确定为行政执法依据;对涉及“三定”规定中的执法职权有争议的问题,由编制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定的行政执法依据汇编成册,印发相关部门对照执行,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栏或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5、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执法依据公布后,如遇机构、职能调整,或者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发生变化的,在变化事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要对相关的执法依据进行调整,并严格遵守公布和备案规定,建立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

全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要于2006年6月底前结束。

(二)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定的执法依据以及本部门“三定”规定,分解执法职权,把其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权,依法分解到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1、准确界定行政执法职权,不得擅自增加、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2、坚持科学合理、理顺关系、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原则,科学分配执法职权。内部执法机构多、执法领域广的部门,可以实行部门内的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经法定程序相对集中的,原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分解。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该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许可申请和送达许可决定。

3、减少执法层次,下移执法重心。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具体执法活动应主要由基层执法部门承担,做到上下级执法部门的职权明确,分工合理,避免多层执法,重复管理。

4、规范执法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程序有明确规定的,要分解落实到每个执法环节和执法岗位上。没有明确规定的,各执法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内部执法规程。

5、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执法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方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其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6、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发生交叉时,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协调。涉及行政执法依据的有关内容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工作程序提请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涉及部门“三定”规定中的行政执法职权问题,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牵头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解决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确定行政执法责任

1、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中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2、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3、确定执法责任要体现对等原则、职权与责任挂钩原则,职权越大责任越大,情节越重责任越重,避免责任标准问题上的混乱现象。

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工作要于2006年7月底前完成。

(四)建立完善制度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长期任务,要高度重视并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都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等。各旗县市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已有相关规定的地区和部门,要按照新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的部门,要负责做好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建设工作。

(五)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决定的通知》(内政发(2004)20号)要求,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重要意义,做好调研论证工作,结合实际拟定实施方案并逐级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批,按方案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四、评议考核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行政执法人员绩效的重要依据。

(二)评议考核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上一级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实施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三)评议考核内容。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是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二是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三是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四是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是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六是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七是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八是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九是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备案等。各评议考核主体要结合不同部门、不同执法机构、不同执法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已经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地区和部门要对以往评议考核的内容进行调整,确保评议考核内容符合本实施方案的要求。

(四)评议考核方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和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有机衔接。要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质量的一个重要方式。要将行政执法部门的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测评卡、设立公众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开通行政执法评议专线电话、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广泛听取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的形式,根据分值分为突出、比较突出、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分值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以及目标管理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中占适当比重。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对行政执法部门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结合起来。各有关方面凡涉及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的,都应当直接使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结果,一律不再进行新的考核,以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五、落实责任

(一)追究原则。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追究主体。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应当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三)追究方法。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或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要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对在年度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一般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被确定为较差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该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在年度评议考核中被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公务员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确定为不合格的,要取消执法资格或者调离执法岗位。

(四)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下列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一是不按照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力的;二是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者发生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三是对违法执法人员查处不力、包庇纵容的;四是社会各界普遍反映其执法形象较差的;五是对评议考核工作或者上级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弄虚作假的。

(五)各级人民政府法制、监察、人事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分工合作,强化配合,确保工作措施到位、监督力度到位,形成责任追究的合力和系统的监督链条。

(六)各级人民政府法制、监察、人事等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交流、通报执法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和案件移送情况。?(七)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案件移送办理制度。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奖励制度。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政府给予表彰,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切实负起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评议考核、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情况交流的责任。各级编制、监察、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相关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形成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合力。

(二)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各旗县市政府要成立科级法制工作机构,充实得力的工作人员,盟直部门要明确法制机构职责,安排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三)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目标任务、具体方法和实施步骤、检查考评的方式以及相关责任等。对原来已经开展此项工作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和盟直行政执法部门的实施方案,要在2006年5月底上报盟行署法制办公室;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的部门,其实施方案要在2006年5月底前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并要求有关部门及时纠正,确保按要求、按计划扎实有效地工作。

(五)抓好试点,探索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抓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试点工作,加强指导,培育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工作经验,积极探索长效机制,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盟行署决定乌兰浩特市(自治区试点)、突泉县、扎赉特旗,盟公安局、交通局、农牧业局、工商局、国税局、国土资源局、烟草专卖局、林业局分别为我盟试点地区和试点部门。各试点地区和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工作,勇于创新,结合实际,尽快创造各具特色的成功经验,为全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附件: 1、行政处罚依据梳理表

2、行政许可依据梳理表

3、行政确认依据梳理表

4、行政征收依据梳理表

5、行政给付依据梳理表

6、行政强制依据梳理表

7、行政裁决依据梳理表

8、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梳理表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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