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是否执行湘潭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涉税条款的报告》(潭地税函[19 98]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的税收减税、免税决定无效。国务院最近下发的《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要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进一步强调,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和管理权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擅自制定税收政策,任何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减免税必须立即纠正。湘潭市委、市政府1997年下发的潭政发[1997]6号、潭市发[1997]16号、潭政发[1997]48号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等税收减免条款,违背《征管法》及相关税收单行条例规定,与国务院集中税权,整顿税收秩序的精神不相符合,均不能作为税收征管的执法的依据。
你局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税法,坚持依法治税。同时要主动向湘潭市委、市政府汇报,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