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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新国税所字[1998]6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7-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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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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