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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报债权、债务清理情况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冀国税函(1999)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5-13

施行日期:1999-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国税形象,全省国税工作会议决定,5月份是国税系统债权、债务集中清理月。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人员抓紧做好清理债权、债务工作。清理过程中,对属于会计帐务技术处理问题的,会计人员应尽快将帐务调整过来。对财务管理工会经费,各级可根据工会会计核算要求,单设帐户。现福利费在暂存款核算,不利于清理债权债务,可将提取的福利费放在工会帐户中核算,以减少往来款项。对拨付基建帐户的基本建设资金,属于1998年7月1日以后拨付的资金,按照新会计核算办法要求,在拨款时,直接做支出处理;属于1998年7月1日以前的拨款,可根据基建办公室提供的实际开支情况,将暂付款转支。对个人借款,必须认真、及时清理,绝对不允许跨年度。债权债务清理必须严格按财务核算程序,严密财务手续,各种凭证齐全,确保帐目清晰,数字真实。各市于6月3日前将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上报省局,上报内容:一是债权、债务清理情况说明;二是依据经费各类帐簿如实填报附表。附表的数字必须与经费帐簿、经费月报表数字一致(要求资料和报表一律微机打印)。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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