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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打击涉税犯罪专项斗争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1999]19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5-26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打击涉税犯罪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两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展的这次专项打击斗争,是人民法院配合税务机关打击涉税犯罪,净化税收环境,保证税法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并根据涉税犯罪发生的实际情况,主动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多提供案源,及时移送案件,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及审判工作,保证这次专项斗争取得预期的效果。

二、各地要抓住这次专项斗争的有利时机,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在全社会形成打击涉税犯罪的良好社会氛围,使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受到一次生动的税法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打击涉税犯罪专项斗争的通知

1999年5月10日  渝高法[1999]69号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

当前危害税收征管的各种犯罪活动日益突出,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为了加大对此类犯罪案件打击的力度,市高院决定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打击涉税犯罪的专项斗争。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5月20日开始至8月20日,集个三个月的时间,开展打击涉税犯罪的专项斗争。

二、各级法院应及时审理各类涉税犯罪案件,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把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暴力抗税等危害严重的涉税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在审理过程中,应该注意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各中院应该适时组织集中公开宣判,以震慑犯罪,造成打击涉税犯罪的高压态势,教育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

三、在专项斗争期间,各中院应于每月底将所审理涉税犯罪案件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所涉罪名、判处刑罚等情况报市高院研究室。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应该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

附:打击涉税犯罪专项斗争月报表(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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