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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1-02-21

施行日期:1981-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新婚姻法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法院在1980年12月31日以前受理未结的婚姻案件,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又提出申诉的婚姻案件,适用当时的原婚姻法还是适用新婚姻法的问题,现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1981年2月16日法委发文〔81〕10号函复同意我院意见:即对1980年12月31日以前受理未结的婚姻案件,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又提出申诉的婚姻案件,仍依照原婚姻法规定处理。1981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婚姻案件,依照新婚姻法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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