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企业1996年至1999年期间发生固定资产投资2875885.58元,未申报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形成偷税。忻州地区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第二款之规定,于2001年1月9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限期补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416055.12元,并处0.5倍罚款,同时按日加收2‰的税款滞纳金。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发布部门: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发文字号:晋地税稽告字[200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1-16
施行日期:2001-01-16
时效性:已失效
该企业1996年至1999年期间发生固定资产投资2875885.58元,未申报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形成偷税。忻州地区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第二款之规定,于2001年1月9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限期补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416055.12元,并处0.5倍罚款,同时按日加收2‰的税款滞纳金。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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