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何确定纳税主体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浙国税法[2001]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2-05

施行日期:2001-02-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安吉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何确定纳税主体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以企业名义

从事经营活动如何确定纳税主体问题的批复

2001年1月8日  国税函[2001]4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黄春新是否为纳税主体的请示》(浙国税法[2001] 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然人根据企业的授权,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自筹资金、自担风险、自享经营成果的,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仍视为承包关系。因案件发生在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颁布施行前,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主体应是企业,而不是自然人个人。但作为承包人的自然人如有隐瞒销售收入、发票违法等欺诈行为,致使企业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该自然人是企业偷税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