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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和田特困生捐赠课本税前扣除问题

发布部门:新疆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新地税所字[2001]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6-25

施行日期:2001-06-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了保证和田地区7.1万名特困生按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新政发[2000]16号),从2000年起,每年捐赠价值480万元的中小学课本给和田地区特困生。这笔资金由自治区扶贫办和新疆教育出版社各出资150万元,自治区新华书店出资100万元,财政厅安排80万元,共同筹措而成。 新疆教育出版社、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和自治区新华书店共同完成向和田地区特困生免费供应课本的任务。其中教育出版社和美术摄影出版社的编印出版费占资金总额的65%,新华书店的发行费占资金总额的35%。

根据自治区关于扶贫捐赠资金税费减免的有关政策,允许新疆教育出版社,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和自治区新华书店向和田特困生捐赠课本款,按当年核定的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新疆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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