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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中远川崎船舶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4)19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5-31

施行日期:2004-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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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南通中远川崎船舶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请示》(通国税发「2004」42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4」572号批复如下:

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是1999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建造、销售、检修各种船舶和其它相关业务,注册资本8000万美元,其中外方资金为4000万美金,鉴于该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产业范畴,且外方投资资金已全部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自2003年度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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