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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立项开发淄博市国税局电子政务系统的批复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鲁国税函(2004)27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03

施行日期:2004-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淄博市国税局电子政务系统〉申请立项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立项开发,并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严格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信息系统一体化管理办法》(鲁国税发[2002]158号)、《山东省国税系统应用软件开发技术平台标准》(鲁国税发[2003]139号)以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信息系统整合工作的意见》(鲁国税函[2004]70号)要求进行系统软件选型和开发,确保综合信息平台的通用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二、进一步完善业务需求。税收业务审批流程部分,要充分考虑与CTAIS的衔接。由于省局正组织开发完善统一的税收征管流程管理系统,你局可暂不考虑县区以下征管业务流程管理的开发。总体设计要做好与省局内、外部网站的衔接,省局网站已设计并相对集中的栏目,该系统不要重复设置。

三、要充分考虑实现内外网资源整合,逐步将行政审批、网上办税等电子政务内容向外网扩展,在保证网络和数据安全的同时,实现内外信息交互,最大限度地提高国税信息化水平和为纳税人服务水平。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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