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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呼和浩特铁路集体经济管理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内地税字[2004]18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03

施行日期:2004-08-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呼和浩特铁路集体经济管理局:

你局《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呼铁集管[2004]2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局向包头、呼和、集宁地区劳动服务公司和呼铁工程处劳动服务公司四家下属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在税前列支,管理费应以各下属机构当年的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总机构管理费收入预决算审批表》(附后)中列明的比例提取,超比例部分不予在税前列支。下设机构已提取而未上缴和未经批准擅自上缴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列支,总机构在支出管理费时,不得有资本性支出和非工资奖励性支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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