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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密市推行有奖发票问题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新地税函(2004)40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25

施行日期:2004-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哈密市饮食业和娱乐业推行有奖发票工作。届时在哈密市启用《新疆服务业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有奖发票》),原在哈密市饮食业使用的《新疆饮食业统一发票》、在娱乐业使用的《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有奖发票》由区局统一印制;奖项设为:5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10000元;有奖发票的奖金投放量为发票票面金额的5‰,中奖面不低于2.8%.10000元、3000元、1000元奖金在经营者所在地地税局兑奖;其他额度的奖金在发票开具地由经营者代为兑奖。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其他事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区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03]10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疆服务业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新地税发[2003]10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推行有奖发票工作地区的通知》(新地税发[2004]9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奖发票推行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04]151号)规定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4年10月25日新地税函〔2004〕405号通知)

新疆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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