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唐地税发[2004]1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局《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冀地税发[1996]92号)和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经对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报的财产损失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同意对该企业发生的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99728970.60元在2003年度予以扣除。请通知并监督企业遵照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