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再委托加工问题的请示》(连国税发[2005]59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同意连云港市绍菱磨料有限公司来料加工货物复出口后,免征增值税;连云港市绍富矿产品有限公司受托加工,其收取的加工费免征增值税。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5)1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26
施行日期:2005-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再委托加工问题的请示》(连国税发[2005]59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同意连云港市绍菱磨料有限公司来料加工货物复出口后,免征增值税;连云港市绍富矿产品有限公司受托加工,其收取的加工费免征增值税。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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