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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万府办〔2008〕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24

施行日期:2008-01-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万宁市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地方国有农场的税费改革工作,切实减轻我市地方国有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进一步发挥我市地方国有农场的作用,促进我市地方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和《海南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琼府[2007]5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地方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地方国有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规范政府、国有农场、集体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我市地方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政府、国有农场、集体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农工合法权益。

2、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按隶属关系由市政府、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我市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我市地方国有农场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3、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我市各级各类地方国有农场的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三)总体要求。

通过改革实现“三个确保”。一是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使农工的合理负担不高于所在地区农民的合理负担。二是确保改革后农工原享受的社会保障和地方国有农场农业服务水平不降低,切实保障农工的合法权益;改革后,对确属必要的收费项目,应经农场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地方国有农场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收取,其中生产经营性收费,按照受益水平与实际支出合理确定,不许搭车收费。三是确保地方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推进地方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逐步理顺政府、地方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

我市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范围包括:我市所有的各级各类地方和国有农场。

三、主要内容

(一)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

在2005年全面取消农业税的基础上,从2006年起,对地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的收费,全部予以免除。税费改革的优惠政策从2006年起执行,地方国有农场已经通过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费用应在2007年12月底前如数退还给农工。没有收取的,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农工收取。同时,地方国有农场应将免除“乡镇五项统筹”的情况张榜公布。

(二)对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

对地方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适当考虑地方国有农场的历史因素,由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相关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自2006年起计算,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下发。

(三)清理和规范地方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各种收费。

严格控制和清理地方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改办)统一印发《农工负担手册》,农工(含离退休职工)人手一册,在《农工负担手册》上填写农工岗位定额内的各项负担,岗位定额外承包土地等资产的收费按合同(责任书)办理;凡《农工负担手册》上规定之外的收费项目,农工均可拒付。改革后,地方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五项:

1、自身受益费。包括按照国家标准提取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基金个人负担部分,福利费和农业保险费等职工直接受益的收费。社保基金和农业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不计入承包费,由个人直接交纳。

2、土地等资产经营费。指农工人均定额承包的土地(林地、水面)等资产应缴纳的费用。农工人均定额承包的土地等资产数量应经农场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

3、农场管理费。农场组织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的费用(此项收费不得高于2005年的实际水平,并应通过深化改革而逐年减少)。

4、社政公共费。扣除“五项统筹”后仍需由地方国有农场负担的政法、社会事业和社区管理费(此项收费不得高于2005年的实际水平,并应通过深化改革而逐年减少)。

5、“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兴办农工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受益农工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实行,农工每人每年筹资筹劳的上限为15元。

四、工作要求

(一)对地方国有农场进行摸底调查,填写地方国有农场基本情况统计表上报市综改办。

(二)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要经农工代表大会通过才能实施。

(三)对农工进行填表登记(含在职农工和退休农工),具体的分配方法要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补助金要具体分配到人到户,补助金发放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地方国有农场备案,一份送镇财政部门存档,一份上报市综改办。

(五)各地方国有农场于1月30日前将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市综改办。

(六)镇综改办要对补助金的分配进行监督。

五、补助金的拨付方法

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减轻农工负担。市财政局应将补助资金及时全额下达,地方国有农场应将收到的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减轻农工负担,并将补助资金全部量化到农工个人。全市18个地方国有农场每年补助金总额为21万元,按各地方国有农场的职工总人数和总承包面积的一定比例分配补助金。

(一)按各地方国有农场职工总人数的60%分配补助资金,补助金额为12.6万元。

(二)按各地方国有农场总承包面积的40%分配补助金,补助金额为8.4万元。

(三)各地方农场把补助资金量化到每位农工,发放给农工或抵减向农工收取各项费用。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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