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10号《关于对“拨改贷”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云税四字(1989)1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11-06
施行日期:1989-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10号《关于对“拨改贷”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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