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电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百地地税报[1997]1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只有列举的凭证,如购销合同,技术合同等,才属于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把供电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它既不属于购销合同,也不属于其他列举征税的凭证,因此,我们意见,对供用电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广西地税局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桂地税函(1997)1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8-21
施行日期:1997-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百色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电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百地地税报[1997]1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只有列举的凭证,如购销合同,技术合同等,才属于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把供电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它既不属于购销合同,也不属于其他列举征税的凭证,因此,我们意见,对供用电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广西地税局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