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你局[91]厦财农字第3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以房产作为投资,与外商及其他企业合资经营,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二、对房产作股转让,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承受方按照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三、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承受房屋所有权,应比照[91]财农税字第 5号文件的规定照章交纳契税。
财政部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91)第3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6-20
施行日期:1991-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厦门市财政局:
你局[91]厦财农字第3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以房产作为投资,与外商及其他企业合资经营,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二、对房产作股转让,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承受方按照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三、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承受房屋所有权,应比照[91]财农税字第 5号文件的规定照章交纳契税。
财政部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