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财政部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91)第3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6-20

施行日期:1991-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厦门市财政局:

你局[91]厦财农字第3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以房产作为投资,与外商及其他企业合资经营,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二、对房产作股转让,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承受方按照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三、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承受房屋所有权,应比照[91]财农税字第 5号文件的规定照章交纳契税。

财政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