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市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函

发布部门: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沈地税函(2003)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2-21

施行日期:2003-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陵、于洪、苏家屯、新城子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县(市)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沈阳市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辽政[2002]323号附后),你辖区内部分乡镇行政区划已经调整。请你局依据《沈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征收过程中对纳税人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及时进行调整,做到应收尽收,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对落实情况我们将适时组织检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