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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税机关代征城建税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石国地税联发(200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01

施行日期:200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税机关代征城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石国地税联发[2004]4号)下发后,各(市)区国税、地税机关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城建税代征工作开局良好。目前全市已有20个县(市)区国、地税机关就城建税代征工作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签订了委托协议,代征入库城建税20余万元。

代征城建税工作充分发挥了国、地税联合治税的职能作用,达到了互通信息,减少漏征漏管,增加税收收入的目的。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县市(区)国税、地税机关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怕麻烦,有畏难情绪;二是有的县市(区)国税、地税机关工作协调不力,进展缓慢,至今仍然没有就委托代征工作达成一致意见;三是有的地方虽然签定了委托代征协议,但入库税款为零。为了促进此项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税机关代征城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地税之间沟通配合,充分发挥国、地税联合治税职能作用的要求,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紧迫感。

二、目前尚未签订代征协议的国税、地税机关,要加强沟通,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力争在10月底前签定代征协议,使城建税代征工作在全市得以全面实施。

三、代征城建税是国家税务总局赋予国税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国税机关要积极主动抓好落实,加大征缴力度,杜绝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对部分代征工作进展缓慢,税款入库为零的地方,要认真分析原因,查找不足,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快代征税款入库进度。

四、国税、地税机关都要加强调查研究,对代征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向市级国税、地税机关反馈。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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