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沈地税发〔2008〕6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16

施行日期:2008-04-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工作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四月十六日

一、按照通知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逐项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本部门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贯彻落实工作。

二、做好2008年度之前的欠税清理工作。要摸清欠税底数,建立欠税管理档案,于5月20日前填报耕地占用税欠税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要加大清欠力度,利用公告送达等手段,通知占用耕地的纳税人限期申报缴纳税款。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年度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如果在2008年6月底前主动到征收机关按规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征收机关可不处以罚款。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对拖欠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在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严格执行已确定的税额标准。特别是对于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行为,应当在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先执行开发区加征50%的规定,然后,再执行基本农田加征50%的规定。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适用税额×(1+50%)]×(1+50%)。

四、做好申报受理工作。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的明确要求及“金税三期”软件的功能设计,我市耕地占用税不能实行委托代征征管模式,因此,原采用委托代征征管模式的应改为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由于耕地占用税是一次性征收,并且征期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所以,各局在其他各税征期结束后的正常工作日,也要安排窗口和人员随时受理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申报。

附件: 1.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http://www.sydsj.com/image20010518/1603.doc)

2.耕地占用税欠税情况统计表

耕地占用税欠税情况统计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平方米、万元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占地地址  有批件占地  无批件占地  计税面积  税额  应纳税款  批件文号  占地时间  批准占地面积  实际占地面积  实际占地时间  实际占地面积                                                                                                                                                                                                                                                                                                                                                                                                                                                                                                                                                                          填报单位: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注:纳税人识别号一栏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企业填写纳税人识别号、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代码               3.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提纲(http://www.sydsj.com/image20010518/1605.doc)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