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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1997-09-27

施行日期:2001-06-18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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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经济合同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经济合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

(三)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停业整顿。

以上各项处罚可单独适用,也可并处。具体处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擅自印制、销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合同文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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