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1998年8月18日关于资源税纳税人问题的来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新疆屯河特种水泥厂承包经营乌鲁木齐县白杨沟和芦草沟石灰石矿,其承包经营期间应为资源税纳税人就所开采销售(含自用)的石灰石矿产品缴纳资源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新地税一字[1998]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9-22
施行日期:1998-09-22
时效性:已失效
你局1998年8月18日关于资源税纳税人问题的来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新疆屯河特种水泥厂承包经营乌鲁木齐县白杨沟和芦草沟石灰石矿,其承包经营期间应为资源税纳税人就所开采销售(含自用)的石灰石矿产品缴纳资源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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