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八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地税所二[2003]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0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八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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