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冀地税函(2005)1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27
施行日期:2005-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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